“丽江反杀案”唐雪无罪,正当防卫界限更明晰了。

搜狐网

事发300多天后,新年前夕,云南90后女孩唐雪终于等来一个结果。

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就今年8月开始被社会关注的“丽江反杀案”发布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当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南风窗》此前报道,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大年初五,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中洲村,90后醉酒男村民李德湘持菜刀前往唐雪家门口,并在叫骂中以菜刀砍砸大门。被惊醒后,唐雪起身,从隔壁厨房拿起削皮刀和水果刀各一把。 唐雪打开大门侧门后,李德湘在被朋友拖拽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德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随身携带的红色削皮刀与李德湘打斗,因一直被对方打,她换持水果刀,反手握刀,朝对方挥舞。两人后被其他劝阻人员拉开。 后经检验,在这一分钟左右的冲突时间中,李德湘被唐雪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当晚,唐雪即被刑拘,后被批捕,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12月30日,唐雪获释并于当晚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唐雪父亲唐加勇向《南风窗》记者表示,终于等来公平和正义,要感谢社会各界对此案一直的关心支持。

案件经历重新审查

事情的进展起初并不顺利。 永胜县法院两次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在经补充侦查和依法重新审查后,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2月9日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 唐雪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是为了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此前,2019年8月7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雪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代表着,在当时,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唐雪行为属防卫过当。此后,公众和媒体广泛关注此案。 “正当防卫条款也被称为’僵尸条款’。”此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曾向记者如此解释。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但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需要被“激活”。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也曾如此谈到。

转折出现在20天后。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将此案定义为“醉酒男午夜持刀砸门,丽江90后女子带刀反杀”一案,并表示高度重视,已派人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指导案件办理。 “唐雪行为系典型的、具有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行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唐雪辩护律师殷清利曾这样表示。 案件被省检察院审查后,唐加勇在某网络平台上公开发问:“对于我女儿 一个弱女子而言,在那种情形下,我想问一下检察官、法官,我女儿怎样才能保护自己?怎样才不‘过当’?”

据“上游新闻”,李德湘父亲李兆云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调查结果表示了异议。 李兆云告诉记者,30日下午5时许,永胜县政法部门和三川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到家中,将不起诉决定告知他和妻子,并送上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和工作人员均告知,死者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起诉。 李兆云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应发生在遭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时。而唐雪的相关侵害发生在李德湘停止攻击之后,致使儿子在当时身中数刀身亡,不应属于正当防卫。1月2日,代理律师将到丽江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

此前的争议焦点

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唐雪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以往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极为苛刻。”唐雪案尘埃落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的文章称,对唐雪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是否过当的主要区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对于防卫是否过当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 他进一步分析,唐雪不存在行为过当和结果过当的情形。一方面,唐雪的行为属于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另一方面,唐雪并不是故意致使李德湘死亡,而是在持刀向李德湘挥舞过程中刺中李德湘胸部,过失致使李德湘死亡。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2019年12月30日回应公众时陈,第一,本案发生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发生了可能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侵害行为。 第二,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须结合具体情景,不能对防卫人以“客观冷静的严苛标准”苛求其在高度紧张的应激反应下作出“准确”判断。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唐雪的行为符合该规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如此表示。

正当防卫界限将更明晰

“反杀案”等案件中的防卫问题近年来已多次引起公众关注。

“通过唐雪案件,可以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陈兴良在上述文章中表示。

我国的司法体系已对此作出相应变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涉及四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案件,明确界定正当防卫界限标准,指出“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目前,‘两高’正在进一步制定涉及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但相关内容一直很难出台,主要原因是:正当防卫的界定难度非常大。”徐昕告诉记者,这种界定难度主要体现在个案层面,而不是制度层面。

就“丽江反杀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公众作出如此回应:唐雪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盼。本案的处理鼓励了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坚定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明晰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边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谢谢大家一路走来对我的关心和支持,也感恩我们国家越来越健全的法律制度给了我一个公正的结果。”回到家中后,唐雪对外这样说。

Mastodon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