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贤妻良母”与母职

作者:周恩来

(首次发表于1942年9月25日的《新华日报》副刊《妇女之路》第38期,又刊登在1942年11月20日的《解放日报》)

《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编,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6月第1版第608页。

抗日战争初期,国共二次合作。中共在国统区和沦陷区广泛发动妇女参加抗日救亡运动,在许多地方建立了妇女团体。

1939年起,国民党再次确立“反共”“防共”政策,着手肃清军队和群众团体中的左倾分子和共产党员,对妇女运动也极力加以控制。

1940年,国民党浙江执行委员会针对“某党非法妇运活动”,制订了《非法妇运防止办法》,接着推广到国统区各地。许多职业妇女被迫辞职。

1941年1月,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妇女运动干部会议,主张 “妇女回家”,“加入国民党,并生育更多的孩子”,并制定了“奖励生育”等四条要旨。

自此,30年代中期反动空气中“妇女应回到厨房去”“在家里做贤妻良母”的论调重又甚嚣尘上。国统区各大妇女刊物和主要报刊就“妇女回家”问题再次掀起论战。


无论在任何社会,做母亲的当然要良,做妻子的当然要贤;这犹之做父亲的当然要良,做丈夫的当然要贤,一样成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易的真理。但“贤”与“良”的标准,当随着时代社会而有所不同,而有所变更。特别用在妇女身上,旧社会以三从四德为贤,以“3K”(教会、厨房和育儿)[注:教会,kirk,厨房,kitchen,育儿,kingdergarten。——录入者注]为贤;新社会则妇女解放了,女性与男性处于平等地位,其“贤良”的标准亦平等了。母职、妻职犹之父职、夫职一样,可以成为区分贤良的标准,也可以成为男女的分工和各自的任务。所以,我们站在妇女解放的立场上,并不反对良母或者贤妻这两个独立的美称和赞意,而只问其所指的标准和含义如何。我们更不反对母职或妻职,而只问其所指的职务内容和有关方面的相互关系如何。

但是,“贤妻良母”成为一个固定的、连结在一起的名词,其含义便不同了。它是专门限于男权社会用以作束缚妇女的桎梏,其实际也的确是旧社会男性的片面要求。在这一名词下,妇女的地位便被规定得死死的,只能牢守在家庭,做一个伺候丈夫的妻子,做一个养育儿女的母亲,而不能在社会上取得一般地位。所以,凡是主张“贤妻良母”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其妇女在社会上一般的是没有政治地位的,而这些国家也永远保持着男权社会的浓厚传统。因此,我们对旧的贤妻良母主义是反对的。同时,我们也反对在“贤妻良母”的名称上边冠以一个“新”字。尽管你解释新的“贤妻良母”的定义,是完全站在男女平等的地位,而要求妇女应尽母职和妻职;但要保持这个旧的固定的连结在一起的名词,而只冠以“新”字,你便陷入男权社会的立场;而将妇女在社会上地位定型化了之后,再加以“新”的解释,这无论如何是不妥的,也是不合逻辑的。我们只要设想一下,为什么没有“贤夫良父”这一名称,便知道“贤妻良母”是有它一定含义、一定的社会性质了。如果将新的“贤妻良母”的任务分为母职和妻职来讨论,那便很合理,并且也很自然地会联想到父职、夫职的问题。

并且,“贤妻良母”成为这样一个固定名词,主要的还在于强调夫权作用。一个已婚的女子,如果生了儿女,既要做贤妻,又要做良母;不仅不能两全,而且会妨碍其做良母。因为一般当丈夫的在“贤妻良母”这个要求上,总是自私的偏重于“贤妻”,而或多或少地妨碍着自己妻子成为“良母”。即使某些当丈夫的能让其妻子专心地成为良母,但这在这些人中,又有很多借口“于家庭难得安慰”,而去外边做些使妻子难堪的事情的;反过来,还要妻子忍泣吞声,说这才合乎“贤妻”的榜样。这就是“贤妻良母”的真正要求、真正解释。这在现今青年一代中,我们也还看见这类典型。所以,我们在谈母职、妻职的时候,毋宁着重于母职。妻职较之母职来说,不仅应置于次要地位,而且也不应相提并论。

论到母职,这是生物社会绵延不绝的生命线,而人类社会,更应自觉地认识母性的伟大和母职的重要。我们尊重母职,提倡母职,不应站在男性社会自私的观点上,而应站在人类社会共利的观点上。社会不管进步到什么程度,公共育儿制度就算尽善尽美的实现,母性固然不会消失,母职也还仍然需要。狭义说,十月怀胎、婴儿哺育,均属母职。广义说,代人哺婴、公共育儿,又何尝不是母职?幼年教育,以女性担任为当,是母职的扩大。中国古礼中的“长嫂如母”是代行了母职。母职是妇女在人类社会中最光荣的天职。我觉得,泛论起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任务再比母职光荣和永恒的了。

为着人类绵延、民族繁荣,尤其是为着目前健强我们中华民族的后代子孙,我们亟须尊重母职、提倡母职。

尊重,是要引起全社会的尊重。首先就要求家庭中尊重母性,尤其是当丈夫的更要尊重母职、帮助母职,而不应妨碍母职。能尽父职的人,必须懂得,母职是百倍艰难于父职。“谁无父母,生我能劳”,唯母爱为最深刻!有人拿“社会上尽多无母之儿”,来做“母职有亏”的例子,是很不妥当的。我以为,实际上,无父之儿不知要超过无母之儿多少倍。苏联的法律对私生子及离婚后的子女,均规定做父亲的养育责任,并确定由其薪资所得中扣付,这是公正的。因为做母亲的既在那里尽着纯义务的母职,做父亲的便应出钱养育,共担责任。

提倡,是要全社会来提倡,尤其要从政治上提倡。没有尽母职的良好环境,单靠妇女本身去尽母职,是不够的,而且会困难重重的。一个男子没有足以赡养全家的薪资,一个女子没有社会职业的保障,尤其是结了婚的女子更有失业的危险,怀孕的无胎教可说,无休息可能;育儿的无社会津贴,无托儿场所;做工的连哺乳时间都不可得,做保姆、教员的也未能得到生活安定,更说不上奖励优待。这些问题不解决,母职的提倡不仅是片面的,而且,要妇女们普遍地尽母职也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们认为,要使妇女假能尽母职,必须以全社会的力量助其成,而不应仅仅责成妇女。现在有些国家,不论立场如何,都有托儿所的设置,都有对生育几个儿女以上的父母便给国家津贴的规定,亦是提倡母职的一种补助办法。同时,我们提倡母职,绝非视妇女于尽母职之外便无他职可尽。相反地,妇女是人,但凡人类可做的事情,妇女大都可做。不过,母职既是任何妇女所不可免的天职,妇女于尽母职的时侯,少做一点其他的事业,不仅是许可的,而是分工的必需。但我们反对借口妇女应尽母职,因而取消其社会职业,便其陷于更大的困难,转致妨碍母职。我们更反对以同样借口不承认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这种想法的人,不过是男权社会的拥护者罢了。

至于妻职问题,是应当与夫职同等看待和相提并论的,因非本文中心,留待后论。

我们非空口反对“贤妻良母”,而是主张以尊重母职,提倡母职为中心的新观念,来代替“贤妻良母”的旧观念的,这就是本文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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