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软件运动对软件私权体制的实践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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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星客、李极光

[摘要] 风靡全球的自由软件运动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运动或经营模式创新,而是也在提倡和实践着一种新型的社会交往方式,意味着一种值得追求的社会理想。它与现行的软件私权体制及其意识形态正在发生着深刻冲突。理查德·斯多尔曼深刻地批判了私权软件体制,这种批判不仅是理论上的,更是通过自由软件运动的实际发展现实地展开的。本文分析了斯多尔曼定义的“私权软件体制”的含义、本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并把斯多尔曼的思想与当代信息化的资本主义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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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理查德·斯多尔曼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人和核心领导者。这个于1983年产生于美国软件领域的社会运动,目前已经在全球软件界和互联网中引起广泛而深入的变革潮流,并且已经实际地改变着全球软件开发和应用的技术格局。如果我们 想一想软件正在成为越来越多技术领域不可缺少的技术要素,我们就会对这种潮流的普遍性及其冲击力有一个生动的形象。在软件界,特别是操作系统的技术领域 中,现在完全不知道“Linux”这个名称的人几乎没有了。而Linux不过是斯多尔曼发起的自由软件运动的一个阶段性技术成果罢了。

自由软件运动是针对斯多尔曼定义的“私权软件”(proprietary software)及其“社会体制”而发起的。因此,理解斯多尔曼的这个概念,当然也就是理解“自由软件”的必要环节。我们已经在多篇文章中正面阐述过自由软件[1],本文则专门分析它的对立面。

1.翻译背后的心理障碍

我国软件行业中对“私权软件”这个概念的翻译存在着“心理”障碍。在我国涉及到自由软件问题的讨论中,特别反映那些主流观念的讨论中,“proprietary software”这个由斯多尔曼特指的,作为“自由软件”对应物的概念,被翻译为“专有软件”(或“专属软件”)。 这个译名使不了解情况的读者以为它是一个固有的法律术语、一个中性的纯技术术语。它看上去冠冕堂皇,一副权威面孔,不可置疑的样子,其实外强中干。因为它故意回避了“私有制”这个本来包含在这个概念中的内涵,也就回避了自由软件运动要抵制软件领域中的私有权的思想内容。当人们看到“专有软件”这个词的时候,是无法从这个词的表面理解自由软件运动对“私权软件”及其背后的社会体制的那种厌恶以及由此引起的反叛情绪的,这样也就间接地阉割了自由软件运动本身的社会变革性,间接地有利于把对应的“自由软件”这个概念解释为一个中性的纯技术术语。这可以说是主流话语强势虚伪性的一个典型例子。

私权软件这个名称实际上是斯多尔曼在发起自由软件运动的实践中逐步定义的。它代表着自由软件运动对软件过度的、垄断性的商业化这一社会现象的抵制态度,以及在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种种社会矛盾的理解方式。而“专有软件”这个译名则回避和取消了这些社会内容。“专有软件”这个译名对于“私权软件”, 正像这个运动中出现的另外一个投机的名称,即“开源软件”对于“自由软件”,所扮演的角色是类似的。

这个问题的重要在于:在一个资本主义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提出反对私权的问题,即便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软件领域提出来的,也是意义重大的。它至少说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至少在软件这个信息技术的高端领域,遇到了更加尖锐的矛盾。“专有软件”、“开源软件”这些“婉转”的译名,都是为了回避这种矛盾。

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就是“不自由或半自由的软件。这种软件是禁止再发布和修改的,或者要求你申请许可,或者是有太多的限制使你实际上不能自由地使用它”[2]。 简要地说,不具备自由软件四大自由特性(自由复制、学习、改进和再发布)的软件就是私权软件,不允许通过自由协作和共享的方式来开发和传播、无视“邻居间相互帮助”的需要的软件就是私权软件。对私权软件来说,自由软件的四大自由连同开放源代码属性是不可思议、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为这些基本属性对于私权软件来说具有颠覆性。在私权软件的版权体系看来,未经许可的复制等于偷盗,因为你把他们“本来应该卖钱的东西”无偿地拿走了;源代码是不能开放的,因为那就是商业秘密,是获取利润的命根,因而,通过开放源代码学习软件编程、进行修改也就是不可能的;由于商标权的限制,私权软件的发布和再发布权也是被归之于“所有者”的。私权软件的运行、使用也就不能不受到相应许可证的各种限制以及各种刻意设计出来的“邪恶程序”的限制。所有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保证软件“所有者”的利润,保证软件使用者服从软件“所有者”的利益,取消这些限制,就被认为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由此可见,斯多尔曼是相对于自由软件从否定的意义上定义私权软件的。而“专有软件”这个译名完全不具有这种否定意义,相反,还具有肯定性的意义。但是仅仅通过这个定义还不足以全面地理解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在这个概念中包含了斯多尔曼所领导的自由软件运动对软件过度商业化、垄断性私权化现象及其相关社会条件的特定理解和态度,而自由软件运动的社会理想也正是基于这种理解而形成的。理想孕育于对现实中矛盾的体验和认识,自由软件运动的社会理想也主要来自对私权软件及其社会体制的体验和批判。

2.软件的私权性质不是天经地义的

私权软件这个概念以及它所指称的现象不是从来都有的,因而也不是天经地义的。私权软件是后于自由软件产生出来的。

斯多尔曼曾经说过,“自由软件与计算机的历史一样长”,只是在以前没有这个名称罢了;而软件的私权化则是随着软件的商业化在8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实际上,“自由软件”和“私权软件”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是由自由软件运动同时定义的。因此,也只有在它们对立的意义上,才能真正阐释这两个概念的内涵。

软件私有权的原始形成过程有两个方面:

一是70年代后期“汽车库作坊”中的自我积累,苹果和微软这一“硬”一“软”两个公司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但这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我积累”,因为从没有 软件版权时代产生出来的私权软件公司(也包括个人计算机硬件公司),他们的技术前提,来自家酿电脑俱乐部以及当时整个软件发展的公共积累,这种积累是在无形的公共领域中完成的。比尔·盖兹们直接享用了软件社会化发展形成的整个公共技术成果,然后以私权公司的“合法形式”把他们通过公共领域掌握的技术和方法圈为己有。比尔·盖茨还通过《致计算机爱好者的公开信》(脚注[1])的方式在舆论上为自己饰以道德标记。

第二个方面则是后起的,那就是“物质时代的资本主义”已经积累起来的资本向软件领域的投资。如果比尔·盖茨们是用自己个体的活劳动(这里姑且不谈这种“个体的劳动能力”本身是时代的产物)来圈地,那么第二种后起的途径就是用资本这种“积累起来的物化劳动”(马克思语)来圈地。这个过程也“刺激”了软件行业的发展,造就了软件业的繁荣,但是,从这个过程一开始,就同时也包含着伤害,破坏,和阻碍,正如斯多尔曼在麻省理工学院工作后期所体会到的那样。在那些通过这个过程急剧地聚敛私人财富的人看来,这是一个“软件业繁荣”的时代,在斯多尔曼看来却是嗨客文化被中断、自由协作和共享的伊甸园被毁掉的时代,也是人心被软件版权相互隔离,人们互相通过限制、刁难来谋取个人利益的时代。

而在这以后,这两种方式就合并为一种方式,也就是都用资本的方式来继续圈地。被圈的就是层出不穷的、不断进入公共领域的各种软件,也包括自由软件运动中产生出来的软件,包括自由的操作系统Linux。 这过程与以往的资本主义“吸纳”社会劳动以及包含于其中的智慧的方式没有本质区别,那就是不断地通过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把雇佣劳动产品不断转化为剩余价值,把活劳动转化为凝结在资本中的物化劳动,把智力活动转化为所谓“知识产权”。本课题更注意到,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动,还包含 了嗨客(脚注[2])式的非雇用劳动(至少对于自由软件社域来说是这样),以及由嗨客群体大大地推动了的共享和自由协作式的软件开发活动。这些活动的产品(包括自由软件产品),也都在以不同的方式,被努力纳入上述“圈地”过程中。

3.私权软件的实质

斯多尔曼所说的软件“私权”,是以资源垄断到在少数人手里为目的的私权,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指抽象的软件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斯多尔曼所反对的并不是这样的“私权”,不管这种抽象的私权在现实中是否真的或者能以什么样的状态存在。

斯多尔曼说:“在功能上,私权软件意味着你不能控制它要做的事情;你不能了解源代码,或者改变它。因此,精明的商人可以有办法控制你,使你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里,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控制,而是通过这种私权来控制别人。而这种对别人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垄断可能的软件市场。版权使这种对别人的控制具有“合法性”。(脚注[3])他认为,私权软件的所有者在“成功地剥削社会” [3]。因此斯多尔曼在分析私权软件的时候,总是提到软件的“囤积”(hoard)(脚注[4])、“囤积者”(hoarder),总是提到垄断性计算机公司,提到大型媒体公司或出版商。“囤积”这个概念表达了斯多尔曼对私权软件所有者的基本看法:是“囤积”而不是一般的占有,是暴利;而不是一般的报酬,是控制别人,而不是“保护”自己,等等。囤积也就是垄断,意味着社会资源被极少数人占有,占有的目的却不是为了社会,而是为了他们自己。

进行囤积的方式就是前面提到的,对人类创造出来的信息技术成果进行新型的“圈地”。斯多尔曼说,数字化技术使我们更方便地进行复制,让我们能方便地共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这是人类的成果,但是有些人却希望“只有他们”才能享受这些成果。因此他们鼓动版权和专利扩展到信息和软件领域,从而使他们可以合法地限制别人复制,限制共享和协作,从而使技术创新成果可能带来的市场最大限度地圈围在最小的属于某个特定集团势力范围以内,也就是“囤积”。因此当斯多尔曼提到软件私权的时候,他指的是软件的“囤积”者即垄断性计算机和软件公司,大型媒体公司或者是出版商。他们通过他们的代理人推动有利于他们的版权立法,从而强化他们的集团利益。而公众的利益也就是每个公民个人参与信息共享的权利则正因为这种垄断性的私权而受到压制。

斯多尔曼还谈到,当私权软件的意识形态谈论一个人应该因其编程而获得报酬的时候,当他们说到“激励”机制的时候,他们真正想说的并不是一个人的正常劳动所得,不是报酬,而是高薪和垄断利润;不是一般的居处,而是豪宅等等。因此,他们的行为,在斯多尔曼看来总是荒谬的:软件编写出来却不让更多的人使用,而是限制人们使用,要是不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的话;明明已经有了可供借鉴的程序,但是每个公司都必须从头开始编写自己的程序,从而造成社会的浪费;使用通用的文件格式,可以大大地提高软件应用的效率,但是为了控制和囤积,却用特殊的格式来限制人们在不同的软件之间自由转换;明明可以通过开放源代码的方式让人们快速地学习,更好地改进软件,并即时排除软件缺陷,但是私权软件就是要让人们在封闭起来的程序面前干着急。如此等等。

这样,斯多尔曼揭示了“私权公理”的抽象性和虚假性:表面上是固有的包含在每一个人的人性中的权利,实际上是特定社会中特定集团的权利;或者说,作为抽象公理的私权(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在特定的现实社会关系中总是塌缩为具体的私权,它以剥夺其他人的劳动和权利为前提。在我们看来这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一般特性。

4.私权软件的社会体制

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不仅仅是一种软件,也不仅仅是一种软件开发方式,或者营销方式,或者某一些单纯的软件技术爱好者的发烧方式,而是一种社会体制(social system)。这甚至是从发动自由软件运动的初期就已经具有的看法 [4]。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的垄断性,本身只能通过一定的社会系统才能实现。正是因为如此,自由软件运动才具有我们所强调的那种深刻的社会历史内涵和意义。这种社会意义甚至不局限于特定的反对软件版权的运动,而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理想的对立。

斯多尔曼之所以在与开源派进行的论战中或者在谈到自由软件与其他相关派别的区别的时候,总是强调“自由”这个目标,也是因为自由软件运动不只是在追求一种技术上高质的软件,而更是在追求一种人与人之间有良好的互助协作关系的、能够合理共享社会资源(不只是软件资源)的社会。而就自由软件运动本身的直接任务来说,实现这种理想社会的直接障碍是私权软件体制。正是在这个是否以建立一个更好的社会为更高目标的问题上,自由软件派与开源派区分开来了。“区别在于,开源哲学关心的是怎样才能制作出强大而可靠的软件。他们强调实践的价值。他们没有错,但那不是事情的全部。我认为自由比强大可靠的软件更重要。其余的事情则都是一样,我也想要强大、更可靠的软件。但如果我必需在更强大的软件和自由之间做出选择,我选择我的自由。”斯多尔曼强调:“是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投身于自由软件的理由。要改变一种丑陋的系统。我不是指计算机系统,我是说社会系统。” [5]。

问题不仅在于斯多尔曼使用了“社会体制”或“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这样的概念 [6],而更在于他在实质内容上看到了私权软件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而是一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因此,自由软件的目标,是要超出软件技术的目标的。因此,问题从软件开发延伸到了软件版权和专利,也延伸到相应的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的斗争;延伸到了公众的自由,不仅是软件的共享和协作的自由,还涉及到了公众的一般言论自由;延伸到私权软件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腐败以及对公众的心理伤害,甚至国际问题,这些都随着自由软件与私权软件的竞争和斗争,进入斯多尔曼思考的范围。

在一次反对《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的集会中,一个名叫Barney Frank的国会议员表示他对目前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普遍侵权”现象感到“忧心忡忡”。斯多尔曼问他,“你这种忧心是为了公众利益吗?”这位议员的回答则是:“为什么你老是喋喋不休地谈公众利益?技术创新人才没有必要为了公众利益而放弃他们的权利”。斯多尔曼认为,这个议员所说的话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信息技术和传媒“行业”雇用的代言人已经把版权看作是他们的行业权利,而不再是公众的权利。而正是这些人在推动软件和专利的立法。这就说明了,在自由软件与私权软件对立的背后,是私权软件垄断集团与公众利益的对立。

在对待微软判决案的态度上,斯多尔曼也从整个私权软件社会体制的角度,而不是从单个垄断公司的角度来看问题。他指出,不能仅仅把微软看作恶魔。微软只是整个私权体制这个大恶魔的一小部分。涉及微软的反垄断审判案并不会真正改变那些私权公司继续走向垄断的趋势。垄断不是微软的特性,而是私权社会体制的特性。

他说,很多人把微软视为软件产业的恶魔,产生了专门针对微软的抵制运动。但是,自由软件社域对此采取不同的看法:微软公司的垄断,也就是在限制和操纵用户这一点上并不孤单。“几乎所有的软件公司都在对用户做着同样的事情。如果其他公司所做的少于微软,那并不是因为他们做得不够。”[7]。

因为,微软只是在目前这种以分离用户,并夺走他们的自由为基础的整个私权软件产业发展的自然结果。“在批评微软的时候,我们必须做到不为其他也在生产私权软件的公司开脱罪责”。

斯多尔曼指出,许多GNU/Linux的使用者把该系统看作仅仅是同微软竞争的产物。但是,自由软件运动所至力于解决的问题要比微软问题大得多:它针对的是包含微软在内的整个私权软件社会体制。微软只是这个体系中最大者而已,它只是问题的一部分,即便它在反托拉斯诉讼中失败也不是自由软件运动所必需的胜利。

如果判决的内容只是单独地打击了微软,而有利于其他私权公司更好地发展私权软件,或者是改善了这些私权公司通过竞争来巩固私权软件的条件,那么这种判决结果,对自由软件的目标来说,就没有什么特别的好处,甚至可能会使自由软件的环境更为恶劣。因为,“只有选择主子的自由并不是自由”。 [8] 因此,只有不利于所有私权软件的判决结果,才是有利于自由软件运动也有利于公众的。因此,斯多尔曼关注的不是特定的垄断公司,而是整个私权体制的问题。

另外,用私密协议和各种特殊的文件格式、申请算法专利和各种程序设计原理的专利、甚至联合起来设计旨在更全面深入地控制和“捆绑”消费者的做法,并不是只有微软在做,微软也不是始作俑者。那是这种体制的整体特性,而不是微软专有的特性。关于这种特征,我们将在稍后专门分析。

4.私权软件的社会体制

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不仅仅是一种软件,也不仅仅是一种软件开发方式,或者营销方式,或者某一些单纯的软件技术爱好者的发烧方式,而是一种社会体制(social system)。这甚至是从发动自由软件运动的初期就已经具有的看法 [4]。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的垄断性,本身只能通过一定的社会系统才能实现。正是因为如此,自由软件运动才具有我们所强调的那种深刻的社会历史内涵和意义。这种社会意义甚至不局限于特定的反对软件版权的运动,而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理想的对立。

斯多尔曼之所以在与开源派进行的论战中或者在谈到自由软件与其他相关派别的区别的时候,总是强调“自由”这个目标,也是因为自由软件运动不只是在追求一种技术上高质的软件,而更是在追求一种人与人之间有良好的互助协作关系的、能够合理共享社会资源(不只是软件资源)的社会。而就自由软件运动本身的直接任务来说,实现这种理想社会的直接障碍是私权软件体制。正是在这个是否以建立一个更好的社会为更高目标的问题上,自由软件派与开源派区分开来了。“区别在于,开源哲学关心的是怎样才能制作出强大而可靠的软件。他们强调实践的价值。他们没有错,但那不是事情的全部。我认为自由比强大可靠的软件更重要。其余的事情则都是一样,我也想要强大、更可靠的软件。但如果我必需在更强大的软件和自由之间做出选择,我选择我的自由。”斯多尔曼强调:“是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投身于自由软件的理由。要改变一种丑陋的系统。我不是指计算机系统,我是说社会系统。” [5]。

问题不仅在于斯多尔曼使用了“社会体制”或“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这样的概念 [6],而更在于他在实质内容上看到了私权软件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而是一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因此,自由软件的目标,是要超出软件技术的目标的。因此,问题从软件开发延伸到了软件版权和专利,也延伸到相应的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的斗争;延伸到了公众的自由,不仅是软件的共享和协作的自由,还涉及到了公众的一般言论自由;延伸到私权软件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腐败以及对公众的心理伤害,甚至国际问题,这些都随着自由软件与私权软件的竞争和斗争,进入斯多尔曼思考的范围。

在一次反对《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的集会中,一个名叫Barney Frank的国会议员表示他对目前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普遍侵权”现象感到“忧心忡忡”。斯多尔曼问他,“你这种忧心是为了公众利益吗?”这位议员的回答则是:“为什么你老是喋喋不休地谈公众利益?技术创新人才没有必要为了公众利益而放弃他们的权利”。斯多尔曼认为,这个议员所说的话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信息技术和传媒“行业”雇用的代言人已经把版权看作是他们的行业权利,而不再是公众的权利。而正是这些人在推动软件和专利的立法。这就说明了,在自由软件与私权软件对立的背后,是私权软件垄断集团与公众利益的对立。

在对待微软判决案的态度上,斯多尔曼也从整个私权软件社会体制的角度,而不是从单个垄断公司的角度来看问题。他指出,不能仅仅把微软看作恶魔。微软只是整个私权体制这个大恶魔的一小部分。涉及微软的反垄断审判案并不会真正改变那些私权公司继续走向垄断的趋势。垄断不是微软的特性,而是私权社会体制的特性。

他说,很多人把微软视为软件产业的恶魔,产生了专门针对微软的抵制运动。但是,自由软件社域对此采取不同的看法:微软公司的垄断,也就是在限制和操纵用户这一点上并不孤单。“几乎所有的软件公司都在对用户做着同样的事情。如果其他公司所做的少于微软,那并不是因为他们做得不够。”[7]。

因为,微软只是在目前这种以分离用户,并夺走他们的自由为基础的整个私权软件产业发展的自然结果。“在批评微软的时候,我们必须做到不为其他也在生产私权软件的公司开脱罪责”。

斯多尔曼指出,许多GNU/Linux的使用者把该系统看作仅仅是同微软竞争的产物。但是,自由软件运动所至力于解决的问题要比微软问题大得多:它针对的是包含微软在内的整个私权软件社会体制。微软只是这个体系中最大者而已,它只是问题的一部分,即便它在反托拉斯诉讼中失败也不是自由软件运动所必需的胜利。

如果判决的内容只是单独地打击了微软,而有利于其他私权公司更好地发展私权软件,或者是改善了这些私权公司通过竞争来巩固私权软件的条件,那么这种判决结果,对自由软件的目标来说,就没有什么特别的好处,甚至可能会使自由软件的环境更为恶劣。因为,“只有选择主子的自由并不是自由”。 [8] 因此,只有不利于所有私权软件的判决结果,才是有利于自由软件运动也有利于公众的。因此,斯多尔曼关注的不是特定的垄断公司,而是整个私权体制的问题。

另外,用私密协议和各种特殊的文件格式、申请算法专利和各种程序设计原理的专利、甚至联合起来设计旨在更全面深入地控制和“捆绑”消费者的做法,并不是只有微软在做,微软也不是始作俑者。那是这种体制的整体特性,而不是微软专有的特性。关于这种特征,我们将在稍后专门分析。

5.3 邪恶的程序

多年来,计算机公司都在发展计算机安全技术,但是,我们今天真的增进了计算机安全问题吗?没有! 随着计算机安全技术的发展,除了用户在不断增加所谓安全防范的技术成本以外,与十多年以前相比并没有得到更多的安全。而在这个所谓的计算机安全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私权公司不但获得了市场的扩展,还获得了更大的控制权。包括微软在内的一些大公司多年来一直在提供“计算机安全”的名义下研发的所谓“可信赖的计算”程序,就是一个最好的实例。

微软实施所谓“可信计算”的计划被命名为“帕拉斯神像”(脚注[5])。通过与一些大型媒体公司以及像英特尔和惠普这样的计算机公司合作,这项程序目前已经硬件化,在2004年就做成了标准芯片,称为TPM1.2安全模块。微软计划在新的一代微软操作系统Longhorn中把它付诸商业实施,宣称这一项计划的实施,将把全球计算机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斯多尔曼讥讽道,所谓“可信计算”(trusted computing)实际上应该被称为“背叛计算”(treacherous computing)(注意它们的缩写均为TC),因为,这种程序一旦被植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就不再听从使用者,而是听从垄断了程序设计资源的大公司了。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这是由私权软件的本性决定的。“在功能上,私权软件意味着你不能控制它要做的事情;你不能了解源代码,或者改变它。因此,精明的商人可以有办法控制你,使你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不是什么可奇怪的了。”正是私权软件的这种性质,产生出目的在于控制用户,让用户的行为服从垄断利润的各种邪恶程序。这种程序过去还只是偶然产生,而“可信计算”程序将使这种事情变成普遍现象,使计算机不再具有通用计算机的功能,而是只能由联合起来的垄断企业控制其发展方向,并控制用户的每一个操作。每一个操作都可能被要求付款,以便保证其利润的在不受威胁的情况下不断增加。

斯多尔曼指出,这些邪恶的软件功能(malicious features)通常是隐秘的,但即使你知道了它们的存在,也难以删除,因为你不掌握源代码。这种“背叛的计算”背后的技术思路是这样的:使每一台计算机都有数字加密和签名设置,而密钥则不让你知道。私权程序通过这种设置来控制你可以运行哪些程序、进入哪些文档或数据,或者你可以跳过哪些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不断地从互联网下载新的授权规则,并且自动地把这些规则强加于你。而如果你不让你的计算机定期从互联网获得这些新规则,某些功能就自动地被终止。简单地说,所谓“可信计算”就是在计算机硬件中植入一种可以全面控制该机器使用过程、使用方式、文件种类和格式的控制程序。它使该计算机的真正控制权完全掌握在生产商手中,使用户在今后的使用中,服从该生产商持续推销其商品的目的,并且把一切想要改变程序功能的企图从而也就把协作和共享的可能排除在外。

这种邪恶的程序并不只是用于单个的计算机,并且被许多网络产品商和大型媒体公司所看好,他们加入这个联盟,使这种程序也可以监控计算机使用者在播放什么音像资料,看是不是经过他们许可的。如果不是,那么播放将被“可信计算”自动终止。这种程序还限制你的文件的存储格式,其他没有经过垄断联盟许可的文件格式 (不管是文字还是音像)都不能运行;而其他的竞争者,也将适时掌握这种邪恶程序,或者用替代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功能,如果他们侥幸不会遭到专利起诉的话,他们就会发起反限制,统一的计算机技术体系就将在这些垄断公司的恶性竞争中变得四分五裂,也将由于这些目的仅仅在于相互限制的邪恶程序的越来越多,而变得越来越臃肿不堪。而提供更大、更高级配置的硬件厂商就将再次获得市场空间。

因此,斯多尔曼把这种程序,按照嗨客文化风格讥讽地称为“背叛计算”,不仅恰如其分,而且对于私权软件分裂人群、阻碍协作和共享的“反社会”性质可说是揭露得入木三分。

这种邪恶的程序,将通过互联网而遍布于全球计算机体系,它们将不断从互联网下载新的授权规则,并且自动地强加于使用者。斯多尔曼说,“如果微软或美国政府不喜欢你在你的文档中说的某种东西,他们可以把新的规则强加在所有计算机里面,使它们拒绝让任何人阅读你的这些文件。每台下载了这些新指令的计算机都会照此执行。而你所写的东西也将被迫遵从一种文件格式”。你将越来越感到“无处可逃”。

斯多尔曼指出,面对垄断集团的这种全面控制企图,单个的破解密码的行为是无能为力的。不仅因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更因为制定规则的权利还掌握在垄断集团手中,他们有更大的能量来影响新技术立法。《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的通过实施,已经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并且美国已经有人提案立法要求所有计算机都支持背叛计算程序,同时禁止老型号的计算机连入互联网。这些法案,已经通过的或正在进入立法程序的,都有利于实施上述全面控制,而不利于协作和共享,而就最直接的现实性来说,尤其不利于自由软件的发展。自由软件基金会的程序师以往通过很大精力对微软的word格式进行过破解,使自由的字处理程序可以显示word格式的文件,但现在这种行为将被判定为违法。而微软对操作系统的垄断现实及其对相关软件“捆绑”销售的的策略(涉及到包括word在内的办公套件、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等等),使公众被迫成为这些软件的“习惯性”捆绑用户,这种局面都有利于上述邪恶程序的控制。

因此,斯多尔曼强调,私权软件不仅仅是一种软件技术,它的背后是一个整个的“社会体制”。自由软件基金会面对垄断集团的这种攻势的直接的斗争策略是号召公众学习使用自由操作系统和相应的自由的应用软件。而其长远策略则是发展自由软件,坚持自由目标,促进有利于自由软件社域的立法,并对自由软件的理念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需要公众认识到私权软件的社会体制的危害性,需要深入分析私权软件的危害,指出软件不应该有所有者,促进软件的公共领域的发展。

在我们看来,如果说,以往的主要以物质形态为主的商品在销售以后,控制权就移交给消费者了,那么在数字化技术中,控制权则趋向于始终掌握在公司特别是垄断性公司手中,其控制深入和扩展到售后,无时不在,并且通过网络强行升级、应用程序的合并使用、不同硬件之间以及硬件和软件之间的兼容许可等等环节,把可能的利润完全控制住。这种全面控制机制的发展,本来也是生产社会化的一种发展方式,但是,现在完全服从于利润。

6.结语

斯多尔曼有一种溶解和分解技术表象的能力,他超越了我们时代流行的单纯技术视野,从技术表象看到人性及其基本行为类型。流行的单纯技术实用观点告诉人们, 消费者只需要考虑某种技术本身是否好,而不需要考虑其背后的动机,我们得到好的技术,使我们的工作或生活更加方便,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斯多尔曼在许多地方都分析过这种把公众蒙蔽在技术表象之中的意识形态,例如在《GNU工程》中分析了私权意识形态要人们相信的三种假设,其中第二个假设是这样的,“计算机用户不应该关心我们被准许拥有什么样的社会——有关软件的唯一重要的事只是那个软件准许你做什么事。” [13] 私权意识形态正是要人们接受这种假设,以便把公众训练成无意识的、沉浸在技术表象中的利润增值工具。因此,斯多尔曼才要强调,不是选择哪种技术产品的问题,而是选择哪种社会体制的问题。自由软件运动的目的,不是单纯地提供某种在技术上更好的技术,而是提供一种新型的社会交往关系。

脚注:

1.这封写于1976年2月3日的公开信,在互联网上很容易搜索到,这里列出一个参考网址:http://www.pconline.com.cn/pcjob/rs/zc/0602/754213_1.html。 2.这里指的是本来意义上的“hackers”,即创造了自由软件文化的群体,他们主张软件开发和使用领域中的协作和共享。由于“嗨客”群体在软件商业化和垄断私权化以后的分化,产生出专门从事“计算机系统非法入侵”活动的一支,他们也自称“hacker”。那些刚好在这个时候开始遭遇“hacker”这个词的译者,在并不了解这个群体起源的历史地情况下,就把这一支当作“hacker”的全貌,产生了“黑客”这个包含片面性的译名。本课题在指称“自由软件群体”的场合中,都把“hacker”译为“嗨客”。 3.原话是“版权使私权软件成为可能”,参见《你能相信你的计算机吗?》,185页。 4.斯多尔曼在对这个词的使用中包含了“把持”、“垄断性控制”的含义。 5.Palladium,指希腊神话中智慧女神Pallas的神像。

尾注:

1.贾星客,李极光《论自由软件运动》,载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贾星客,李极光,《论左版》,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1期。 2.理查德·斯多尔曼,《自由和非自由软件类型》,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云南大学出版社,第12页。 3.斯多尔曼,《在瑞典皇家技术学院的演讲》,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260-261页。 4.斯多尔曼,《GNU宣言》,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斯多尔曼,《1986年接受拜特杂志记者访谈》,载于:http://www.gnu.org/gnu/byte-interview.html 5.斯多尔曼,《LinuxWorld记者玖·巴对斯多尔曼的采访》,载于:(这篇文章的译文没有收录到《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但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查看:www.infosophy.net )。 6.斯多尔曼,《GNU工程》,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47,48页; 斯多尔曼,《在瑞典皇家技术学院的演讲》,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257页。 7.斯多尔曼,《微软是大恶魔吗?》,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122页。 8.斯多尔曼,《论微软判决》,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127页。 9.斯多尔曼,《在瑞典皇家技术学院的演讲》,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260页。 10.斯多尔曼,《在瑞典皇家技术学院的演讲》,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251页。 11.斯多尔曼,《在瑞典皇家技术学院的演讲》,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254页。 12.斯多尔曼,《在瑞典皇家技术学院的演讲》,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255页。 13.斯多尔曼,《GNU工程》,载于《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49页。

##参考文献

贾星客,李极光编译,《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 贾星客,李极光,《论自由软件运动》,载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 贾星客,李极光,《论左版》,载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