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之恩?呸!

我们作子女的都反感被父母使唤来使唤去,但我们甚至都不允许对这些有不满,“我辛辛苦苦养你,你就这么白眼狼”“白养你了”在他们口中我们只要但凡违背他们一点就坏了他们的恩情。

以前大家总是思考,到底怎么养才不算坏了恩情,可我今天想问一个问题:在如今的社会中,这种“养育之恩”真的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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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恩”,尽管很多人都觉得利他行为即为“恩”,但如果这种利他行为是有利益交换的,就不算“恩”,而算作交易。比如我们去餐馆吃饭,我们不会感恩厨师,因为我们付了饭钱;出租车把我们载到了目的地,我们不会感恩出租车司机,甚至还时不时因为车钱和他扯皮。我们和餐馆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都是交易,这自然谈不上恩情。

交易是日常的经济行为,经济行为以外,还存在着其他所谓的利他行为。如果有谁强行塞给我们不需要的东西,如一些烂水果,我们也同样不会感恩他,只怕是会觉得这人虚情假意。

我们会觉得什么是恩情?只有那些雪中送炭,在悬崖边拉我们一把,在我们急需帮助时给我们帮助的,这才叫恩情。

回到“养育之恩”:现在的父母养育孩子,的确存在着利他行为,但这种利他,按照传统的说法也是父母养儿,儿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交易。

那为什么还有人认为这里面存在恩情呢?有人认为没有父母,他就不会出生,不会存在。但有谁被生出来是因为我想出生?我们被生出来完全就是父母的意志,他们为了自己的目的生下了我们,然后为了自己的目的抚养我们,最后还让我们按照他们的意愿活着,仿佛子女是父母的财产!

这种所谓的恩情,已经不是简单的交易了,是强加于人,是送人烂水果!

而这件事从法律上来看,也同样没有恩情。父母的确有不生孩子的自由,但一旦父母生下了孩子,他们还有不养育孩子的自由吗?没有!只要把孩子生下来,就必须履行义务将其抚养成人,没有不抚养的自由,否则构成犯罪。如果他们想溺婴和弃婴,不好意思,谁要是敢就分别按杀人和遗弃罪论处。

既然如此,“养育之恩”这个说法是怎么来的呢?其实很简单:父母对孩子的义务不是从来就有的!

前面提到,法律禁止溺婴和弃婴——但为什么要专门禁止?因为在过去,溺婴和弃婴是不受任何惩罚的!在那个时代,子女的确是父母的私有物。如果子女不听话,父母完全可以一边口诵“忤逆”一边把孩子活活打死,而这种行为甚至被官府支持,以弘扬“孝道”。

直到解放后,这种野蛮残忍的传统道德才在国家意志面前废止,从此之后,子女在法律上才和父母平等地成了人,而非子女是父母的私有物。抚养子女也成了父母的法定义务。

在解放前,父母的确有不抚养子女的自由。至于怎么做?诬称子女忤逆,然后把他打死就好了,反正死掉的子女不会申辩,官府也不会追究。而子女也的确需要感激父母把自己养大成人,而非把自己提前打死。

那么现在仍然拿“养育之恩”说事的父母,本质上就是向往那个子女是父母的私有物,父母可以随意杀死子女的年代的家伙,而我想大家都很清楚,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下场会是什么。